公司(分公司)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二,办理需提交资料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3.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8.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