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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来源: | 作者:助力财税 | 发布时间: 2021-11-12 | 96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条件:

因欠费进入欠缴台账管理的参保单位申请补缴全部人员或部分人员所欠费用时提出的补缴申请。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申请材料:

  1.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解除劳动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

  2.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