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流程:
一、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条,2020年修订)
二.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