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设立流程:
一、申请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修订)
二、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申请资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3)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6)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